摘要:專利侵權訴訟往往伴隨著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日前,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已成為困擾專利侵權訴訟的一個難題。
目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幾乎是必經的程序。大量無效宣告請求都是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出現的,即當專利權人向專利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控告某個單位或者個人侵犯專利權時,被告幾乎無一例外地會反過來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目的無外乎兩種。其一,利用無效宣告請求,將作為專利侵權訴訟基礎的專利權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達到使得專利權人無法主張權利或者被控侵權標的物不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目的;其二,利用無效程序,盡可能地拖延時間,以便轉移財產和證據,使得專利權人即使贏得侵權訴訟,最終也很難獲得合理的賠償。本文簡要介紹在中國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無效程序的運用,以及目前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專利無效程序介紹
1. 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的理由
根據中國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實踐中請求宣告無效的主要理由包括:根據專利法第22條,不滿足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3款,公開不充分;根據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說明書不支持權利要求書;根據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獨立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根據專利法第33條,修改超出原始公開范圍;根據實施細則第2條,發明主題不屬于授予專利的范圍;根據實施細則第13條第1款,屬于重復授權;根據專利法第9條,屬于在后申請。另外,還有根據專利法第25條,屬于不應授予專利權的主題。
2.提起專利無效宣告的時間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45條的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一般而言,在侵權訴訟中被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目的在于可以讓法院正在審理的侵權訴訟能夠中止。但是,如果在法院正常審理過程中、甚至在法院審理即將做出結論時收到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和中止審理的請求,將嚴重影響正常的審理過程。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通過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第9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第10條)。因此,要想中止一項已經立案的專利侵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訴訟,被告應當在收到法院傳送的起訴書副本后的答辯期(一般是15天)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據此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中止請求。
3.無效宣告證據的提出
一般而言,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即侵權訴訟中的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即請求人應當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為了防止請求人利用程序拖延時間,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請求人提供證據的期限進行了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的規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因此,對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和證據,應當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全部補充完畢,否則,逾期提交的證據和理由有可能會面臨不予采信的結果。
4.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救濟途徑
根據專利法第46條的規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無效審查決定后,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中國司法管轄的規定,涉及到專利無效的行政訴訟,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且是行政訴訟一審。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即二審)請求。二審是終審,其決定具有最終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