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字[2016]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政府《關于加快眾創空間建設支持創客發展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5]30號)的要求,為順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新趨勢,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率,不斷完善和提升區域科技服務體系,進一步激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活力,引導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實施分步推進。試行期內,創新券主要用于鼓勵本市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在孵企業、創客(團隊)利用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研發設計等科技服務資源,開展研發和創新活動。條件成熟后將在全市范圍內推廣。
第三條 創新券資金來源于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據實列支的原則。
第四條 鼓勵各區(市、功能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創新券管理辦法,安排本級財政科技專項經費用于創新券的兌現。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成立領導小組。由市科技局主管領導任組長。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決策指導、監督審批、績效評價及研究確定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青島市科技研發服務中心,主要負責創新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編制與上報年度預算,具體辦理創新券的申請、發放、兌現及組織評價,完成年度工作報告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科技局委托青島市科技研發服務中心對科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實施入庫管理。服務機構是指提供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研發設計等科技服務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務企業、科技中介機構、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實驗室等法人機構。由辦公室負責服務機構的申請受理、審核。每年遴選的服務機構名單經領導小組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服務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服務項目內容及服務收費價格;
3.其他相關材料。
入庫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項目,可使用創新券進行結算,并申請兌現。
第八條 市科技局委托青島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對推薦機構實施入庫管理。試行期內,推薦機構主要從全市運行良好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孵化服務機構中遴選,負責組織和輔導在孵企業、創客(團隊)申請創新券。每年遴選的推薦機構名單經領導小組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推薦機構提交的信息材料包括:
1.創新券工作承諾函;
2.創新券工作制度、保障措施;
3.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方式
第九條 創新券采用電子券的形式,有效期為1年,逾期自動作廢。
第十條 試行期內,創新券主要面向本市經認定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內的在孵企業、創客(團隊),申請條件:
(一)在孵企業
1.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備案的在孵企業;
2.與開展合作的服務機構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二)創客(團隊)
1.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登記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頒發的“創客護照”;
2.擁有具備一定技術基礎和市場前景、有潛力轉化為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科技成果。
對符合創新券發放條件,并參加市級以上創業大賽獲獎的企業、創客(團隊),優先予以推薦。
第十一條 創新券主要支持檢驗檢測(最高抵扣20%)、知識產權(最高抵扣40%,不超過3000元)、研發設計(最高抵扣20%)等科技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不納入創新券的支持范圍。已享受其他市科技專項資金獎補的科技服務,不重復享受創新券政策。
第十二條 單個在孵企業、創客(團隊)每年申請創新券最高額度分別為10萬元、5萬元。
第十三條 試行期內每個推薦機構每年發放創新券額度為最高100萬元。對已試點實施創新券的區(市、功能區),根據實際兌付經費,對符合市級創新券發放條件的,市財政最高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請、發放與兌現
第十四條 辦公室發布創新券年度工作通知,推薦機構組織和輔導在孵企業、創客(團隊)進行申報,經審查后由辦公室確認發放。
第十五條 在孵企業、創客(團隊)與服務機構線下簽訂服務合同(協議),登錄網上申報系統填報創新券使用額度并上傳服務協議(合同),經辦公室確認后登記使用創新券。
第十六條 創新券原則上每半年兌現1次。持有已登記使用創新券的在孵企業、創客(團隊)或服務機構在線提交兌現申請及證明材料,包括:
1.與服務合同(協議)對應的收入票據;
2.服務成果證明文件。包括檢驗檢測報告、專利申請號、新產品、新工藝、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等。
第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創新券兌現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報送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予以兌現。
第五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八條 辦公室每年對科技服務機構、推薦機構、在孵企業和創客(團隊)的創新券工作情況進行評價,作為其參加下一年度創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據,同時根據評價結果給予服務機構一定獎勵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辦公室加強對創新券實施情況的過程監督和跟蹤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低于20%。
第二十條 使用創新券的企業或個人應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合法使用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的監督和檢查。對利用虛假項目騙取創新券專項資金的企業和個人,一經查實,予以公開通報,追回騙取創新券兌現的資金,三年不再予以各類市科技專項資金支持并不予推薦申報上級項目。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6年8月16日